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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欠条两种说法 法院依法判决理头绪
发布时间:2011-02-25 10:48: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士玲)
五万元欠条两种说法,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理清纠纷。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欠款纠纷案,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单子杰偿还原告丁芳借款50000元,并承担相关利息损失。
离异女性丁芳系江苏省江都市樊川镇人,近日持一张五万元的欠条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丁芳诉称:在2009年5月的一天,我和单子杰在大连至烟台的轮渡上相识,单子杰称其在大连做生意,在江苏省盐城市有冷冻厂,他也知道我是单身,于是双方互留了电话后,过了两三天,单子杰到我江都老家里玩,期间他还写了离婚协议书交给我,说他要和他老婆离婚了。他说在江都考察称没带银行卡,借了我3000元,过了一个星期他回到盐城了。在盐城他打电话说他老婆自杀了,他要借钱办丧事,晚上来找我时,我也很害怕就借了20000元给他。两天后我动身去了大连。在6月份,单子杰说到大连购海鲜差两万多元,找我借了24000元。7月16日,单子杰又说他因偷税被羁押了,我就去江都我母亲那里拿了5000元给他。7月份,我知道他的老婆没有死。他后来到大连我租住的房子里也告诉我事实真相,我让他写欠条。于是被告就写了一张欠条给我。之后单子杰离开大连后,我们没有见过面。我向他要钱,但他一直未露面,也未能及时还款,故诉至江苏省射阳县法院要求被告还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在射阳法院审理中,单子杰辩称:2009年5月份我和原告是在大连的琳琳舞厅认识的。我当时发现原告是一个人在舞厅里的,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知道她是江苏人,我就请她喝茶吃瓜子,原告问我是做什么的,我瞎说是做生意的。大约一个小时后我们就去开房间了。在5月至7月之间,我去了四趟大连,每次都是和原告在一起,也去过原告的老家,钱都是我给的。原告提交的欠条是我打的。但是被迫写的。因为原告晚上弄了酒给我喝,我和原告发生性关系。在十一点左右,有人敲门,当时来了三个男人,把我小包里的几百元钱拿去了,然后说:“我的女人,你也敢动”。其中一个人打了我一拳,把我的牙齿打脱落了,他我问私了还是公了。我当时没有钱。他问我有无熟人。我说有,在大连做生意的,能借到钱。他让我再明天下午三点前拿五万元钱。当时没有办法,我就打了条子。然后说我去找钱了,其实我是连夜跑到烟台脱身了。我当时觉得已经脱身了就没事了。我没有拿原告钱,我不还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被告单子杰立据欠到原告丁芳5万元,该欠据载明:“欠到 暂欠丁芳人民币伍万元正 壹年内还清 据 2009年7月26日 单子杰”。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丁芳诉至法院。被告庭审陈述被敲诈,没有借原告钱,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射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大连的轮渡上相识并交往是事实。交往期间,被告单子杰向原告丁芳借款也是事实,因有其所立的借据为凭,故可确认原告丁芳与被告单子杰之间存有50000元借贷关系。原告丁芳要求被告单子杰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单子杰虽庭审辩解被敲诈立据,没有借款事实,不同意还钱,但未提供证据材料。另外,被告单子杰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确如其本人陈述被敲诈立据,在脱身后应立即报警,但被告陈述自己当时觉得脱身了就没事了的意见,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无法令人采信。因此,法院最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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