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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手握借条讨债 法院判欠债还钱
发布时间:2012-09-12 16:18:33
本网讯(通讯员 秦静 许欢)
近日,江西省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纠纷案件,“债主”手握借条证据事实清楚,被告也无异议,法院判决被告滕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滕某于2011年3月2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凌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约定于2011年4月25日还清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凌某也曾到被告家里追偿借款,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凌某向法庭提交了有被告滕某签名的借条原件。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借款事宜也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滕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理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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