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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作者:司红伟    发布时间:2012-12-21 09:51:13


    在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当事人把借条写成欠条,或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形。由于当事人没有搞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往往认为二者是一样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怎么能因一字之差借款就要不回来呢?有些当事人就对法院判决的结果不太理解,认为法律不保护好人,其实法律一直都是法官用来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法宝,只不过法律有自己的原则,它不保护漠视自己权利的懒人。因此搞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并在审判中向当事人耐心的解释两者的区别,析法说理,让当事人服法息诉,很有必要。现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说明如下:

    第一,两者所代表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因金钱借贷关系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双方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借条因借贷关系而产生,是由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这一特定事实而引起的。而欠条则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和确认,表明因买卖、劳务等关系而达成的清算,是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有借款事实的存在就可产生借条;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原因而产生的欠条。

    第三,两者的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如果借条没有具体约定还款期限则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据此,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条,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其被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

  第四,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法官通过借条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债权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即可,对方很难抗辩,并且还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但当债权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债权人须向法官陈述欠条所形成的事实,若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债权人须举证证明欠条所形成的事实。举证责任的不同当然引起不同的诉讼风险,进而判决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综上,当事人在出具条据时务必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而且还要写明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须大写)、还款时间等要素,从而尽量避免歧义和误解;即便出现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就可根据所写的条据,作出正确的处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而使当事人服法息诉,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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