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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打欠条糊弄人 老板无情法有情
发布时间:2012-08-21 09:13:31
本网讯(通讯员 路丽梅)
2012年8月,河南省睢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案。案件的原告是一农民工,被告是一小包工头。案件的被告人付一部分工资后,托人打欠条给农民工,并且自己在事后不认账,睢县人民法院依法为农民工主持了公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夏天,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宁陵县政府路西的工地上干内粉的活,总报酬额为8300元,在支付了4100元报酬后,于2010年元月7日被告托邢某某给原告打了一张3200元的欠条,后来经多次催要,被告称自己并不欠原告钱而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完成工作后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从事内粉工作,完成指定工作后,被告应支付相应的相应的报酬。被告托邢某某替自己打欠条的法律行为,应由被告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被告诉称的自己并不欠原告钱的理由,由于其不能提供能够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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