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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儿减肥不理想 母亲状告“瘦身”公司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3-02 16:23:49
因尚在求学的女儿体重超标形象受损,母亲陈女士与上海某著名健身休闲公司(以下简称:“瘦身公司”),签约缴纳减肥运动和饮品费用,希望能还女儿一个靓丽的身材。岂料,2个月下来支付了3万元的陈女士,见女儿重量仍然未见显著效果。此起纠纷经消保委调解无效,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瘦身公司”退还约定的款项4500元及多收得款项1.2万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判决,由“瘦身公司”退还陈女士减肥疗程费用4500元及饮品费用3500元。 2008年8月12日,陈女士与该“瘦身公司”签订《修身堂减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瘦身公司”替陈女士之女张宇(化名)做减肥疗程,共20次每次900元,可减轻体重20-25斤,总价为1.8万元;双方还约定了饮食方面的禁止条款。当日,陈女士向“瘦身公司”付款1万元。次日,张宇如约至“瘦身公司”处做减肥疗程,“瘦身公司”认为张宇下肢有水肿,要求张宇增加做名为“五行”的养身疗程,费用为1.2万元;其中做“五行”疗程计13次,费用为4980元,其余钱款为调理品费用,张宇表示应允,又向“瘦身公司”付款2万元(含上次应付费用8000元)。张宇做过15次减肥疗程及13次“五行”疗程后,陈女士认为减肥效果并不理想,于同年10月21日与“瘦身公司”作交涉,“瘦身公司”同意退还剩余5次减肥疗程费用4500元,并向陈女士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欠条。因陈女士认为后一个“五行”疗程,“瘦身公司”存在误导及欺诈行为,向消保委进行投诉,后因双方距离甚远调解不成。 2008年11月下旬,陈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女儿减肥效果与当初合同约定标准相差甚远,特别是该“瘦身公司”误导女儿做“五行”疗程,多收了1.2万元,要求“瘦身公司”退还约定的4500元及“五行”疗程得款项1.2万元。 法庭上,该“瘦身公司”辩称,在为张宇做减肥过程中,发现她身体下肢有水肿,遂替她策划了专门的瘦身及养身方案,前者费用为1.8万元,后者费用为1.2万元,这些约定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认可的。在此基础上,“瘦身公司”才开始为张宇提供服务,但张宇却未按时来公司做减肥疗程,身体体重又出现反弹。经双方协商,“瘦身公司”同意退款4500元;因养身疗程已结束,不同意退还1.2万元。 审理中,法院查明张宇在做“五行”疗程同时,“瘦身公司”将多种保健饮品给其服用,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张宇已将上述饮品全部服用完毕,但这些饮品大多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此,陈女士认为,“瘦身公司”不具备出售上述药品得资质,且这些药品无许可证,“瘦身公司”明显存在欺诈,据此陈女士又调整了诉请,要求“瘦身公司”按约退款4500元及退还一半的药品费用3500元。而“瘦身公司”则认为,所提供给张宇服用的保健食品,她本人是清楚的且已付了钱款,现饮品也服用完毕。张宇在公司提供得养身技术配合食品服用中,也已取得了明显效果,双方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不同意退款。 法院认为,陈女士与“瘦身公司”签订的减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减肥效果等产生歧义,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由“瘦身公司”退款陈女士4500元,法院尊重双方的意愿。鉴于张宇已做完了全部“五行”疗程,但涉及“瘦身公司”为配合该部分疗程,出售给张宇的保健饮品,因这些饮品大多不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批号,“瘦身公司”该行为应属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考虑到张宇已服完了这些饮品无法返还,则提出退还一半饮品费用。 最后,法院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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