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以基层调解组织的身份出面平息矛盾、化解纠纷、协调赔偿问题,并无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原告张雄(化名)却以被告云南省盐津县庙坝乡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当致其精神分裂症为由,要求被告给予行政赔偿。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雄家坐落于一T形桥旁,因该桥年久失修,多次发生险情,严重影响了车辆及行人的通行。2007年4月,盐津县交通局将此工程发包给文山建筑公司修建。施工过程中,因张雄的房屋距桥梁太近,墙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毁损,张雄便出面阻止施工。庙坝乡政府应施工方的请求,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和拍照,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乡政府多次出面协调,张雄仍不时到工地吵闹。同年6月4日,张雄再次到工地阻止施工。乡政府接到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人员前往工地,由于张雄的情绪激动,工作人员在稳定其情绪后离开了现场。次日,张雄精神失常,先后被送往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泸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共计16700元。同年11月,经泸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雄属创伤后应激障碍,住房纠纷事件是导致其患病的直接原因,人身损害程度构成六级伤残,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病愈之前仍需护理。张雄痊愈后,向庙坝乡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将其告上法庭,请求给予41万元的行政赔偿。
云南省盐津法院审理认为,庙坝乡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没有对原告实施暴力、辱骂和威胁等不法行为,也没有行政不作为,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