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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房屋被拆迁 管理人持委托书状告建委索拆迁款
作者:王月娇   发布时间:2009-02-06 09:31:53


    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原告宋某成为北京西城区某处房屋管理人。原告代管的房屋被拆迁后,其认为凭借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委托书,有权利领取代管房屋的拆迁款,而拆迁单位对原告的代理人资格无法认可,拆迁款迟迟未付。近日,宋某将西城区建委告上法庭。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宋某诉称,西城区某处房屋四间的所有权人为张家兄弟三人,因该三人在外地,且工作繁忙,无法照管房屋,故于1994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原告代三人管理上述四间房屋,代为管理的权限为:代为办理房屋的维修、使用、管理、出租;代为办理拆迁的有关事宜;代为解决房产仲裁、诉讼事宜;并在委托书中声明,原告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文件该三个委托人均认可。委托书于同日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接受委托后,一直在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房屋管理事宜。2003年7月,由原告代管的房屋遇拆迁,原告依委托,与拆迁单位洽谈拆迁事宜,但拆迁公司不认可原告的代理人资格,故未果。代管房屋于2003年被强制拆迁,全部房屋拆迁补偿款现由被告持有。

    原告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向原告出具代为管理房屋的委托书,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领取拆迁款项,原告得的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房屋拆迁款的给付事宜。

    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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