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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合法收取服务费 消费者起诉被依法驳回
作者:王磊 曾玮   发布时间:2008-12-03 08:41:02


    因全聚德对消费者加收10%服务费,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将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王府井店告上了法庭。12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该律师事务所在2008年8月19日到被告处就餐,结帐时小票上除列明点菜合计711元外,另加收了服务费71.1元。结帐后原告发现刷卡消费比实际消费多了3.9元的矿泉水钱。原告一方面认为被告收取服务费于法无据,另一方面认为,全聚德多收取的3.9元属于不当得利,故将全聚德推上了东城法院的法庭。

    被告辩称,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取得旅游定点资格的特级餐饮企业可以加收15%的服务费”,全聚德餐厅被国内贸易部评为“国家特级酒家”,被北京市旅游局批准为旅游定点单位,因此被告收取10%的服务费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原告提出的多收取的3.9元,是原告在点餐后又加点的1瓶矿泉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和3.9元是否是原告加点的矿泉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案的被告属于餐饮企业,因提供餐饮服务的价格不在政府定价目录内,故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被告根据市场价值规律自主制定。对全聚德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因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所以被告有权根据市场价值规律自行制定价格标准。而且,被告在餐厅入口和菜单等处向消费者进行了明示,原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收取服务费得情况下点菜、就餐、结账的行为应视为对服务费的接受和认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3.9元的诉讼请求,因餐饮服务合同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具有即时结清的特点,原告在结帐时并未提出异议,结账行为就应视为对消费项目的认可。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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