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谷原忠)
看到别人经营浴池比较挣钱,于是就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但由于经营不善,挣钱无望,便以浴池的锅炉没有合格证、质检、环保等证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索要租金,能否两全其美?2013年2月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解除原告郑光利与被告夏立祥双方签订的浴池租赁协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4月12日原告郑光利(化名)与被告夏立祥(化名)签订浴池租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一浴池出租给原告,租期为三年。租金第一年三万元,第二年二万元,第三年一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保证在开业时锅炉正常使用。原告给付被告租金三万元,并对浴池及浴池内的设施进行了维修装饰。2012年5月9日虎林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被告浴池的锅炉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燃烧种类栏为:型煤,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2012年7月13日原告通过虎林市公证处给被告邮寄通知书一份,限期被告3天之内将保证锅炉正常使用的质检、环保方面的合格证件提供给原告,否则解除浴池租赁协议,退还原告全部租金,包赔原告三个月的损失及房屋维修等费用。被告于2012年7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通知书。现原告以被告未提供保证锅炉正常使用的质检、环保方面的合格证件,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协议目的,且环保部门根本不让使用被告提供的锅炉,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返还原告租金三万元,赔偿其装修费用513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浴池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予以支持,但被告并无过错,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乙方(原告)提前退租甲方(被告)不返还剩余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等请求,因其未提出反诉,不予审理。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但不予返还租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