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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速18公里内被罚3次 驾车律师状告交警败诉
作者:邸丽娜   发布时间:2007-09-10 14:16:47


    9月7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律师成某状告交警对其一次违法行为给予三次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成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7日,原告成某驾车在限制时速为100公里的沈吉高速公路行驶,在行驶至吉林方向30公里、38公里和48公里处时,被设置在该处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拍照记录了其车辆行驶速度分别为139公里每小时、128公里每小时和124公里每小时,被告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交警)根据监测记录以原告超速行驶为由对原告作出了三次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各罚款二百元。原告不服于2007年7月12日向抚顺市新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成某诉称,其超速行驶的状态是连续性,其在处罚路段未减速至100公里以内,故应视为超速驾车行为是一次违法行为,而不是三次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一次违法行为不得进行重复处罚,故只能处罚一次,而不应处罚三次。

    交警辨称,原告驾车三次超速是在三个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且是不同的速度,被三次监控超速而得的结果。如果三次超速行为算做一次超速行为的话,就意味着原告可以一进高速入口,一脚油门一直超速驾驶至高速出口,反正处罚就一次。那么,这种行为显然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而不是违法者。

    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应自觉遵守。被告根据路况在相距八公里以上的间距设立合法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合理的。在合理的运行间隔区域对原告记录的三次超速行为,均符合超速行驶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被告据此对原告分别作出处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限速行驶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所有的驾驶人都应当遵守。被告对原告的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故依法驳回了原告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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