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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错误 畜牧局被判败诉
作者:郭丛生 张智勇   发布时间:2004-04-22 15:06:11


    4月2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该市畜牧局因为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被法院予以撤消。

    2003年8月17日,农民王中趁夜晚无人之机,在登封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刘强为王中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刘强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登封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刘强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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