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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入施工地被砸伤 主要责任自承担
作者:张胜利 马伟利 发布时间:2003-09-29 11:07:33
日前,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914.70元中的30%,计574.41元;房屋的承建人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孙某自己负担。
孙某和王某均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村农民,且是邻居。一天下午,孙某准备洗衣服时,发现家中没水,便提了个水桶到正在建筑房屋的邻居王某家中去洗。在未经王某和房屋承建人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孙某进入王宅,当其经过院内的施工现场时,被楼上落下的一块砖头砸伤头部,共住院治疗8天。随后双方因治疗费用发生纠纷。孙某便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和房屋的承建人张某告上了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14.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未经被告同意,擅自进入被告宅院且到施工现场,导致被砸伤,原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张某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孙某被砸伤,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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