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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小孩溺水身亡 施工管理单位负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8 10:47:13


     本网讯(周彦丽)   修建水塘用于烟叶种植浇灌,本是利民的好事,可是因为施工不严、管理不到位,加上家人监管不力,8岁小孩在经过水塘时,不幸掉入水塘溺水身亡。2013年1月1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溺水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烟草公司和村委会向小孩父母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58892.84元,并分别赔偿小孩父母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靳家夫妇诉称:自己居住在距水塘约50米的地方,2012年一天,孩子靳候从水塘边经过时,不慎滑入水塘溺水死亡。这个水塘时被告烟草公司修建的,没有在水塘坝上设计修建防护栏,也没用设立警示牌。该水塘经烟草公司修建后将产权移交给村委会,但村委会未尽管理义务。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事发后,原告多次与烟草公司和村委会协商无果,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各省保护烟农利益办法规定,村委会向烟草公司申请烟水配套工程建设。后双方签订了合同,由烟草公司对该村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但烟草公司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在蓄水坝左右两岸护坡面书写两处警示标语,也没有树立两处警示牌。村委会接收水塘后,未制订管护措施,也未落实管护责任人。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村委属于烟草种植产区,其申请烟叶生产基础的塘坝建设符合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告烟草公司在行驶水塘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未尽到责任,没有全部按图纸要求施工,也没有按设计设立两处警示语,对被告村委会的管护工作未尽到监督作用。被告村委会在接收水塘后未尽到管护责任。二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原告之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明知附近有水塘而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原被告责任比例按6:2:2。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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