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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被诉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还公道
作者:张胜利 马伟利   发布时间:2003-09-28 11:23:59


    郑州市某大学教师李某因为给别人出具了一份证据,竟会给自己惹来一场名誉权官司。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作证引发的名誉权官司,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并赔偿精神慰抚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均系郑州某大学教师,并在同一部门工作。2002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张某的丈夫陈某(系该校职工)因怀疑妻子与段某关系不正常,就在办公室里对张某和段某进行了打骂,这一情景被李某在门口看到。2002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在张某的离婚诉讼案中,李某将当时自己看到的情况以报案材料的名义给陈某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言。后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和陈某离婚,认定离婚理由是“张某和陈某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生气闹矛盾,彼此不能谅解”,而李某虽然向法庭出具了证言,但并没有被法院采信。

    2002年8月26日,原告张某以李某捏造事实,在社会广为传播,并在原告离婚诉讼中提供假证,侮辱、诋毁、诽谤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被告李某在原告张某离婚诉讼中出具的证言,法院虽未采信,只是因为该证据不力,并未认定证据系伪证,其与原告离婚也没有必然联系。诉讼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印发各种材料在社会广为传播的相应证据。故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名誉侵权,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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