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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为母亲之死讨回公道
作者:杨立 文华 周迎飚 发布时间:2003-09-08 11:45:33
2002年7月16日,对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农村年仅12岁的小吴宇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由于给他母亲治疗的医生缺乏责任心,使其永远地失去了那疼爱他的母亲,而当时他的父亲还在监狱服刑。
2001年11月,小吴宇母亲张惠被医院诊断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后即住院治疗。经过2个月的住院治疗,病情出现好转,但因经济承受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只好要求出院,断断续续再到医院门诊接受血透治疗。2002年7月16日下午,张惠在其母亲的资助和陪护下,再次到医院血透治疗。可当透析进行了10分钟左右时,张惠感觉到这次有点不对劲,插了针管的左上肢突然疼痛、肿胀,便惊呼大叫,值班护士只好立即采取紧急回血,终止本次透析,同时用弹力绷带包扎、冰敷肿胀处,给予立止血、止血敏等药物。到晚上11时50分时,由于张惠腹痛、排尿困难,并且血压测不到,医院对其进行抢救。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张惠因抢救无效死亡。 12岁的小吴宇怎么也想不通,母亲张惠的病近来都在好转,到医院打针也不是第一次,怎么会打针把母亲打死了呢?于是,在亲友的帮助支持下, 小吴宇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2002年11月13日,医学会正式签发鉴定:由于医方在血透中操作过失,造成患者血液外渗,体内大量失血,有效血容量减少,低血容量休克死亡。该事故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后,吴宇与院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依法赔偿损失。 信州法院受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张惠在接受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院方的过错,造成其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加速死亡,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惠的家人各项损失33885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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