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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被撞致伤 受托人失责赔钱
作者:章恒 曹美丽 发布时间:2003-09-02 15:38:45
幼儿在托儿所被撞受伤,责任谁来负?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受理了这起索赔案,经法院调解,受托人因未作好防护措施,须赔偿幼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
据了解,四川籍的刘某夫妻来浙江省慈溪市打工后,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刚满周岁的女儿,便于今年6月,将她入托到一私人开设的托儿所,并约定了托管期间的报酬为每月130元。但入托后第二天,不幸就降临在幼女身上。据刘某反映,女儿第二天被接回家中后就出现连续呕吐现象,其鼻子、嘴角也均有破损,刘某急送女儿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为此,刘某花去医疗费近5000元。而更令刘某担心的是,医生告诉他,女儿日后可能会有癫痫现象。 治疗期间,刘某向托儿所的负责人张某、顾某询问女儿受伤当日的有关情况,张某、顾某均承认其女儿在入托期间曾被碰撞。刘某认为受托人在入托期间未能较好地履行托管义务,致使女儿受伤,应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为此,刘某夫妇遂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受托人告上法庭。 来源:
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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