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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封阳台 物业告上庭
作者:颜斐   发布时间:2003-08-28 11:46:35


    昨天上午,长安新城12位业主因为自行封闭了自家阳台,被北京大成物业管理公司再次推上了被告席。

  2001年6月至7月,12名业主分别与大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映日园1号楼房屋各一套。合同中约定,“长安新城装修及设备标准”约定“封闭阳台:白色塑钢窗”。大成开发公司没有给购房人出示过施工图,长安新城售楼处的小区沙盘宣传图与建筑竣工图亦不符。竣工后,1号楼房屋的北阳台为白色塑钢窗封闭阳台,南阳台为护栏开敞式阳台。

  2003年1月,在未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12名业主将自家居室的南阳台统一用白色塑钢窗封闭。部分理由是,小区发生的数起业主家中被盗都是因南阳台未封闭。

  物业公司认为,12位业主擅自封闭自家阳台,妨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破坏了建筑整体布局,还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管理的法规,于是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

  而法院认为,大成开发公司与12位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明确房屋的南、北阳台是否为封闭阳台,物业公司强制不准许“擅自封闭阳台”的约定不合理,该内容无效。鉴于12名被告封闭阳台使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他公共利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业主对阳台具有自主权,大成物业又起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在昨天的庭审中,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买房合同中一句约定“封闭阳台:白色塑钢”成了关键。业主表示,根据这一条款,阳台应是封闭的,开发商没封阳台属于违约。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父子”关系,也不能免责。而物业公司却说,这句话的意思为,如果阳台是封闭的,其所使用的材料是白色塑钢。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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