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商户与小商品批发市场因摊位租赁纠纷而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彭学宏等37名商户索还定金及1元钱入场费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鑫恒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37名商户交纳的数额不等的定金,但对37名商户提出退还1元钱入场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北京四道口金太阳商品批发市场位于海淀区学院南路,其主办单位是北京鑫恒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在金太阳商品批发市场租赁摊位的37名商户分别向法院起诉称,其分别与鑫恒盛公司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开办的金太阳商品批发市场的摊位,租期1年。商户分别交纳了定金人民币3000元及2000元入场费。2002年1月,鑫恒盛公司向这37名商户发出《撤摊通知书》,商户被迫撤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鑫恒盛公司退还入场费1元及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03年2月判决鑫恒盛公司分别给付37名商户数额不等的定金。判决后,鑫恒盛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认为,商户与鑫恒盛公司自愿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和《市场管理责任书》有效。鑫恒盛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后,退还37名商户交纳的定金。在退还的定金中,应扣除商户欠租的本金及滞纳金。对于诉讼中37名商户提出的要求鑫恒盛公司退还入场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双方约定入场费实际上是综合管理费,商户入场时亦没有提出异议,现在主张退还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