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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合同到期未付租金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02 10:58:27


     本网讯(通讯员 李斌)   “感谢法官,在你们的帮助下,终于把厂里的设备搬迁出去了,困扰我一年多的难题终于解决了!”11月1日上午,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赢得了原告邹小根的感谢。

    原告邹小根、被告聂小云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即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年租金为45000元。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过后,被告没有退还厂房,只支付了原告35000元租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厂房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55000元。

厂房中现有大量设备,如果被告不配合搬迁将会影响案件的处理。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两人都是七琴镇的熟人,针对这一点承办法官努力做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在七日内搬迁完设备,将租赁厂房交还给原告,并在十日内付清30000元租金。达成调解协议后,邹小根真诚地感谢承办法官。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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