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春林 华欣)
约定租用他人小轿车十天,本应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可是承租人却在承租期间造成车辆损坏、违章等。9月1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黎某支付原告付某车辆租金1000元,赔偿车辆损失2520元和违章罚款1400元,并赔偿原告为处理违章罚款及追索欠款而产生的差旅费2510元,共计8030元。
2011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小轿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小轿车,租期10天,租金元/天。被告预付押金1000元。在承租期间造成车辆损坏、违章罚款等均由被告承担。之后,原告按约定将小轿车交付给被告承租。在承租期间,被告造成小车损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处罚,事后被告逃避付款。原告到铜鼓县处理违章罚款,为追要款到广东查找被告线索。经核实,原告的损失:租金1600元、车损2520元、罚款1400元、差旅费2510元,合计8030元。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租赁合同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被告黎某不仅拖欠原告车辆租金,而且在承租期间造成车辆损坏,同时因不遵守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依法应对原告的上述欠款及损失予以支付赔偿。原告为被告处理违章罚款及追索欠款由此而产生的差旅费,亦是因被告不履约而产生,该损失亦应由被告赔偿。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