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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将租赁店转让给他人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8 10:14:49


     本网讯(通讯员 李娟)   店面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擅自将租赁店面一楼转让给第三人,获得高额的转让费。9月17日,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终止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履行。

    2007年8月15日,被告徐某与原告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王某所有的新干县滨阳路商业街一处门面共三层出租给被告徐某使用,租期6年,至2013年8月14日止。租金每年50万元。同时约定,如需转租他人经营,必须得到王某同意。尔后,被告徐某承租该门面经营家电生意并注册了一家公司。2011年10月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一楼店面转租给第三人丁某卖手机,转让费每年30万元。2012年6月14日,原告王某发现被告擅自将其门面转租,立即要求终止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因双方无法自行协商,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与原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且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店面不得转让。被告的转租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故原告起诉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辩称其不是转租,而是合伙共同经营,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果,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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