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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平米房屋被改成33间 房主诉求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29 13:55:38


     本网讯(通讯员 曹蕾)   北京某纺织厂将其所有的一套150平米的地下室租给了杨女士使用,不料却被杨女士改成了33间小屋转租经营。纺织厂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纺织厂诉称,2009年4月22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将标的物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却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房屋改建成33间,并擅自将房屋用于招揽住户对外转租经营。被告的上述行为既没有事先取得原告同意,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任何审批手续。现诉争房屋总面积约150平方米,经被告擅自改建后变成33间小屋,单间面积极其狭小,条件恶劣,存在极重大的安全隐患。鉴于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限期整改,不能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女士辩称,原告将房屋租赁给我方,知道我是用于经营,不是我本人居住,并允许我方装修、改建。已经使用了两年,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交房时下水道堵塞,积水也较多。我方确实无营业执照,就是转租给他人居住,次承租人与我方无租赁合同,有长期的,有短期的,属于旅馆性质,承租人都属于我的客户。承租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定期维修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我方损失。

    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扩建及装修工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1965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后,应当按合同约定,接受工商、税务、物价计量、卫生防疫、城管、消防、综合治理等部门的监察、监督,现被告未取得营业执照,用于旅店经营,不符合有关禁止地下空间内非法违法住人、出租等经营活动及有关部门要求对地下空间内非法从事旅馆、招待所或出租住人的一律清除的规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从事旅馆经营(转租行为),原告应当知道,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行为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认可,故原告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被告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合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应予准许。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承租的房屋返还原告。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扩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书面)后方可进行。现被告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及改建,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征得了原告的书面同意,故被告的装修改建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作为出租方,对其出租的房屋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在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装修改建行为知情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予以切实的制止,存在一定的放任行为,亦存在一定责任。故合同解除后,根据被告主张及公平原则,对于被告的装修、改建费用,原告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给予被告一定比例的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房屋;

    三、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改建装修补偿98266元。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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