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老房子,有了两本不同时期做出的房产证,从而引发了一场大家庭内兄弟姐妹五人之间的持久战。不久前,妹妹又将房产证的颁发者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消了政府颁发给哥哥的那本房产证。
据了解,引起争议的那间老房子是已故浙江省慈溪人朱某遗留下来的。1977年,朱某接受了丈夫的哥哥赠与的房子一间。朱某膝下有两子三女,大女儿早年送养他人,与家庭联系不多,三儿子和四女儿关系不佳,前年因赡养和探望母亲的事情,兄弟姐妹还上了两次法庭。1992年,进行产权登记时,朱某申领了受赠房屋的房产证。但由于朱某的房子与三儿子的房子比邻,1994年三儿子在申领土地使用证时,将其母亲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也登记在内。据此,5年后,他又向房管部门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该证中便包含了他母亲的房子。
朱某于去年9月去世,三儿子凭房产证入住该房,并将该房出租。但不久,四女儿拿着母亲的遗物——那本1992年的房产证,要求继承。而三儿子则称,房子是母亲明确表示过给他的,在母亲生前他就已经做出了土地证和房产证,所以该房不是母亲遗产。今年3月,四女儿与其他兄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儿子在母亲生前申领了新的房产证,但朱某又未表示异议,应认定产权已变更转移,遂判决四女儿等败诉。四女儿等不服,在今年5月又将房产证的发证单位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发证单位未经仔细审核,在三儿子未提供其母将房屋转让给他的证据,又未注销朱某原房产证的情况下,即将原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登记在三儿子名下,属重复登记,故判决撤消三儿子的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