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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协议不履行 律所状告包工头
作者:牟建伟 孙翠红 祁向前 发布时间:2003-08-14 11:27:16
一包工头为了要回工程款,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诉讼代理协议,然而官司胜诉后,该包工头却以律师出庭时间太少为由拒不履行协议,结果被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8月5日,山东桓台县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该包工头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7200元。
2002年1月23日,曾为包工头的桓台县新城镇农民王某与宋某、荆某、以及桓台县某装饰装璜公司、济南某集团总公司因占用工程款产生纠纷。为了顺利追回工程款,王某与桓台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的律师为其出庭代理。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收费1000元,如果代理胜诉,律师事务所按诉讼标的额计算收费8200元,如果该案一审败诉,不再另行收费。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了代理费1000元,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李某出庭担任代理人。 因上述案件较为复杂,虽多次开庭但未有结果,李某代理案件后,到法院认真查阅了卷宗,并听取了王某的意见,对前几次开庭中未查清的问题认真分析后,要求恢复审理。庭审中,李某运用法律据理力争。最后,法院根据李某有理有据的陈述,依法支持了王某的绝大多数请求。判决后,王某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但是,对方当事人荆某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为便于履行与王某所签订的协议,律师事务所无偿为王某进行了二审代理。后来,荆某撤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述案件执行后,王某以诉求数额与判决数额有差距,况且李某只出了一个半小时的庭,自己支付8200元太亏为由拒不履行协议。因此,律师事务所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当事人双方利益、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依照《律师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有关法律规定与王某签订代理协议,同时双方具备签订委托协议的主体资格。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王某未实现其全部请求数额,是因为案件针对工程款数额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了鉴定,使王某的工程款数额有所降低,王某虽对鉴定结论不服,但未缴纳重新鉴定费。对于判决数额比诉讼数额略有降低,是王某自身原因所致,并不是由于律师事务所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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