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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为赚钱 包工头违约被判退还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2-12-10 09:07:27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祁建军)   因违反合同约定,近日,柴某被达拉特旗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苏某各项损失234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苏某进厂保证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818元,由柴某负担。

    2012年4月3日,苏某与柴某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柴某将包头市萨拉齐九峰山四道沟露天煤矿挖运煤运输部分工程承包给苏某,运距为2公里以内。柴某保证苏某车辆进厂后,车辆可立即安排平台作业,人员可立即入住。双方同时在协议中对挖运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当日,双方还签订了《车辆预定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苏某保证在签订车辆预定协议后一个星期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车辆进厂作业。如不按期进厂,苏某负责赔偿柴某400000元的违约金,苏某所交纳的50000元进厂保证金也不再退还。苏某进厂作业后,柴某将进厂保证金全部退还给苏某。”该协议签订后,苏某将50000元进厂保证金打入了柴某的银行账户。

    2012年4月5日,苏某组织人员和车辆到达包头市萨拉齐九峰山四道沟煤矿,但柴某未能给苏某提供协议约定的作业工程。直到2012年4月9日,柴某为苏某指定了运距为3公里内的作业工程,苏某以柴某的指定不符合约定为由,未进厂施工,并撤回了人员和车辆。在此期间,柴某给苏某借支30000元。后双方就保证金50000元的退还和苏某停工期间的损失问题协商未果,苏某于2012年4月25日将柴某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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