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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雇主担责
作者:刘亮 发布时间:2003-08-10 14:04:37
日前,湖南祁东法院依法当庭宣判雇主李某赔偿受伤雇工陈德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483.21元,让受伤民工陈德生有了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
2002年7月28日,被告李某承揽了电信局的线路增容工程。同年7月30日,原告陈德生到被告工地做工,每天工钱为20元,由被告安排与其他民工统一住宿在街上。被告另以每天60元的价格租用了周某的农用车,为工地运输材料,接送上、下工的民工。同年8月31日晚8时许,原告和其他民工下班后乘坐周某驾驶的载有工具和钢丝绳等材料的农用车返回驻地。行至一上坡地段时,车子尚未爬完坡就突然往后退,由于制动失灵,车子滑行了一段距离后翻在路边,原告从车上摔下后受伤。原告的伤势经法医检验为左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软组织挫裂伤,为六级伤残,其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699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事实雇佣关系成立,被告有忽视劳动安全、疏于管理的过失,理应赔偿雇员的受伤损失,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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