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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房还是搭命 谁来为雇员意外险埋单
作者:家敏   发布时间:2011-03-04 09:56:54


    回想起当初墙体倒塌的那一幕,程先生至今仍心有余悸。虽然在这场意外中捡回了半条命,但正值壮年的他下半生只能依靠轮椅度日,而这一切事情的起因都要追溯到2010年11月9日的那个晚上……

    [案情] 11月9日早晨,程先生像往常一样在劳动市场等待招工,正巧碰到韩某自发招聘瓦工,便与另外十余人一同在韩某带领下前往市某街道钱某家中盖房。原来钱某打算趁家门口的路段扩宽之际,在此多盖几间新房。考虑到是违章搭建,未避免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钱某要求程先生几人吃过晚饭再继续干活。砌墙至晚上10时许,由于无安全设施,墙体突然倒塌,将正在砖板上干活的程先生摔下。昏迷的程先生当即被其他工友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由院方诊断结果T10、T11锥端骨折,脱位伴完全瘫痪;右下肺损伤;头皮裂伤。经市司法机关鉴定,程先生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一级。

    [争议] 2011年3月3日,程先生起诉至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韩某和钱某对其生命健康损害依法作出赔偿。雇员受伤,究竟雇主及雇用第三人谁该来担责?原、被告三方当事人由此展开争议。

    韩某辩称,当日自己只是受雇于钱某替他人招工,此行为与本案无关,更与原告伤残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则认为原告是韩某雇用的,自己并非雇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案发地点并非自家门口,墙体倒塌是由于之前拆迁所致,不能证明原告是在为其建房时摔伤,因此自己与本案无关。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程某作为雇员受雇于被告韩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韩某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与被告钱某有直接关联,故驳回原告关于要求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韩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8500元。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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