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父替子清扫街道受伤城管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杨伍姑   发布时间:2011-07-18 09:43:19


    【案情】

    2007年8月,熊元太之子熊志明被江西省莲花县城管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聘请为街道环卫清洁工,双方约定,熊志明应按照城管局分配的段落及要求每天上班清扫街道,按上班天数计算工资,但未签订聘用协议。熊志明被聘请后自己未上一天班,而是一直由其年逾六旬的父亲熊元太穿用工作服等上班清扫街道,城管局对熊元太的扫街工作进行了管理监督,并经常变换其清扫街道的路段,同时也一直以熊志明的姓名造工资表,按月将工资直接转入熊志明的工资卡上,无需签名。2009年12月24日早上7时10分许,熊元太在其工作的路段清扫街道时被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某撞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熊元太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城管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6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熊元太替儿子熊志明清扫街道受伤城管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城管局雇请的是熊志明,所造的临时工工资表上也都是熊志明的姓名,并按月转入了熊志明的工资卡,熊志明与城管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两年多来一直是熊元太在清扫街道,但熊元太是由熊志明雇请帮熊志明完成工作任务,熊元太与城管局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对熊元太的受伤损失,城管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应驳回熊元太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城管局虽然雇请的是熊志明,但实际上班从事清扫街道工作的是熊志明之父熊元太,而且城管局对熊元太还经常变换清扫街道的路段、进行管理,城管局也知道和承认两年多来是熊元太在上班清扫街道。因此,熊元太与城管局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熊元太在清扫街道时受到伤害,城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熊元太在清扫街道时受伤,城管局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城管局、熊元太、熊志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熊元太与熊志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构成雇佣关系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双方订有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产生了人身依附关系,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和监督,听从雇主的指挥、安排和支配,即双方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三是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变动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按雇主对其变动的工作从事生产劳动。四是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劳动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雇佣活动。五是雇主给雇员的工资支付具有周期性,一般按月支付。本案熊志明从未对熊元太清扫街道的工作进行过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相反,熊元太是在城管局的指挥、安排下穿用城管局发给的工作服等清扫街道,即熊元太是以城管局的名义从事街道清扫工作,而不是以熊志明的名义从事街道清扫工作。熊志明也没有给熊元太支付劳务报酬。熊元太虽然每月从熊志明的工资卡上领取做环卫清洁工的工资,但该工资是城管局给付的,只不过是通过熊志明的工资卡获取。

    其次,熊志明与城管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本案熊志明虽然被城管局聘请为街道环卫清洁工,其工资卡上也一直有城管局打来的工资,但熊志明从未到城管局上班,从未在用人单位即城管局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其工资卡上的工资并非其劳动报酬,而是其父熊元太的劳动报酬,熊志明在城管局只是挂个名,实际为城管局提供劳动的是熊元太。

    最后,熊元太与城管局形成了雇佣关系,熊元太在上班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城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是否雇佣关系的最重要标准是,雇员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务,是否受雇主的指示、安排,是否在雇主的管理、监督下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雇佣关系并非仅仅靠书面或口头合同就可判断,且受雇人也并非仅限于雇佣契约所称的受雇人,凡客观上被他人使用并为之提供劳务和受其监督者均可看作是受雇人。本案熊元太当初虽然没有直接被城管局聘请,在城管局的临时工工资表上也没有他的名字,但二年多来,熊元太一直按照城管局的规定按时上班清扫街道,城管局也知道并承认熊元太上班清扫街道二年多,还承认熊志明从未上过一天班。同时,城管局对熊元太的工作路段经常变动(每个环卫工人的扫街路段不是固定在一条街上),对其工作质效进行检查,实行了监督管理。城管局根据熊元太的工作情况按月计发其工资,如果没有熊元太上班工作情况,城管局不可能打工资到从未上班扫街的熊志明工资卡上,如果熊元太没有获得劳动报酬,也就不会去上班扫大街。但是,城管局给付的报酬是按熊元太每月实际上班天数计算,熊元太不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另外,城管局与熊元太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熊元太上班除按要求扫好城管局所分配的路段外不必再做其他工作,城管局依法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熊元太,城管局与熊元太之间实际上符合雇佣关系应具备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

    熊元太是在其工作路段清扫街道时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熊元太受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请求城管局赔偿,作为雇主的城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管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摩托车驾驶人追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