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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男孩自摔伤 他人是否要担责
作者: 许树德 张震   发布时间:2003-08-08 10:43:21


    张某为储存越冬的蔬菜,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了一个菜窖,因冬储蔬菜尚未放入,所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封窖口,一天,张某的儿子与邻居汪某6岁的儿子汪林在张家后院玩耍时,汪林不慎跌下菜窖,胳膊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1500元。汪某以张某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伤为由,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则认为汪林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于是,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林是6岁的幼童,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汪林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法院遂判令张某、汪某双方共担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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