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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有约定 超期交房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21 16:37: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陆二明)   日前,安徽省怀远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怀远县物资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综合楼交付给原告潘波波,并赔偿原告潘波波经济损失221818元。

    2010年5月20日,怀远县物资局(甲方)与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乙方)签订一份“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公开转让位于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西段192号综合楼即怀远县物资局综合楼。

    2010年6月23日,原告潘波波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购买了该综合楼,并与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了“怀远县物资局综合楼成交确认书”一份,成交金额472万元。2010年7月5日,原告潘波波向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清购房成交款,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8月15日,原告潘波波要求被告怀远县物资局实际交付涉案房屋,怀远县物资局以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原告潘波波只得一直诉状将被告怀远县物资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怀远县物资局限期交付房屋;赔偿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波波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购买了怀远县物资局综合楼,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依法对该房屋享受所有权,依法对该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怀远县物资局至今没有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使用”的规定, 被告怀远县物资局应该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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