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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在楚雄召开
——刑事审判工作着力于“四个加大”,突出“四个亮点” 作者:唐时华 刘琼 杨雄波 发布时间:2011-07-13 14:19:04
2011年7月12日,为期两天的云南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楚雄召开。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明确思路,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当前和下一阶段的刑事审判工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建生出席会议并作主题报告。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昆等省检察院领导应邀出席会议。楚雄州州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检、法、司的相关领导应邀出席。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当天的会议。
会议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吕新华主持。楚雄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州长岑化虎,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普建辉分别在会上致欢迎辞。 赵建生在报告中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成绩。他强调,2010年云南全省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着力于“四个加大”,在专项工作中突出了四个亮点。一是加大对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犯财产案件的惩处力度。二是加大对集资诈骗、制售假币、假发票等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三是加大非罪和非监禁刑处理的从宽力度,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罪行较轻微的依法减少判刑。四是加大对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云南2010年的刑事审判专项工作中,突出了四个亮点:一是正确认识专项工作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涉烟案件的审核机制等制度,严格依法审结了一批涉烟案件,有力维护了云南“两烟”案件的市场秩序。二是“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运用刑法手段,依法公开审理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效制止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三是对于涉及企业改制及经济转型期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积极协调,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案件审判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四是积极参与云南省的打黑除恶专项工作,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审理了昆明市蒋家田等41人,大理州罗志文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有力地伸张了社会正义。 在当前及下一阶段全省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中,赵建生要求,全省法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积极从加强证据裁判意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死刑案件的质量;重视民生,注重司法引导,切实做好涉众、敏感案件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廉洁自律,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建设等。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还就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 刑事审判工作会亮点解读之一: 云南刑事审判工作的“民生视角” 在2011年7约12日召开的云南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记者获悉,云南法院在刑事审判审判工作中,注重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注重坚持司法规律,注重司法对民生的关注和保护,彰显了司法对社会正义和良好社会秩序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是坚决、及时审理好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针对目前食品生产领域,一些不良生产,销售者利欲熏心,置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民。破坏社会基本良知和秩序的情况。云南法院积极运用刑事审判措施,对这些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全省强大的打击合力和社会舆论导向,坚决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滋生和发展。 二是慎重、稳妥审理好醉驾入罪案件。5月1日以后,云南法院已经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了一批醉驾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云南法院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的相关规定,情节轻重主要是对量刑来考虑,而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来认定,对检察院依法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支持起诉,认定犯罪成立,同时,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又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法院在从轻处罚的同时,还注重与行政处罚规定相衔接。 三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处理好涉众案件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云南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特别是审理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案件,注重考虑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当前群众较为关注的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案件,这类案件一方面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直接侵犯了群众的经济利益,所以,云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着眼于损失的追缴和退赔,让受害群众看到和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努力,赢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理解。 此外,云南法院还积极从群众关注的涉烟案件、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等案件入手,积极从民生视角入手,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积极体现司法的民生引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刑事审判工作会亮点解读之二: 打击职务犯罪:从群众最关心的角度入手 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是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地位的严重问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最关注的问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司法能力,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2011年7约12日召开的云南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记者获悉,云南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症下药,狠抓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机制建设,效果明显,社会反响良好。 云南法院针对职务犯罪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工作环节多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学习先进做法,结合云南工作实际,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办案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形成了一整套良好的工作机制。这些工作机制主要有:与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了县处级领导干部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建立侦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意见反馈办案机制;建立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及时通报制度,案件督办检查机制;建立案件的宣传引导机制等。云南法院的这些做法和机制,对于及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统一司法尺度,加强服判息诉工作,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至2010年,云南全省法院共计新收职务犯罪一审案件共计3761件,审结3679件,共判处罪犯4380人。其间,云南法院依法成功审理了云南铜业集团高层腐败案,原人事厅副厅长吕亦才受贿案、原龙陵县委书记王多帮受贿案以及导致阳宗海砷污染的渎职犯罪案等一批在全省、全国有影响的大、要案,有力推动了云南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 刑事审判工作会亮点解读之三: “三管齐下”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 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是中央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如何在审判工作中真正达到这一目的,记者在7月12日云南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云南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注重“三管齐下”,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和正确适用禁止令,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达到了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效果。 积极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为此,云南法院积极和政法委和相关部门加强汇报协调力度,争取支持。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被害人给予更真切的同情和关心,帮助被害人及其亲属减轻痛苦,渡过难关。目前,为了使这一做法长效化,云南法院也在积极尝试多种方法来构建高效的救助办法。 认真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量刑规范化是司法改革的着眼点,在司法实务中,除了依靠法官丰富的司法经验,云南法官更注重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积极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以通报会、座谈会、联席会的形式,积极争取支持,切实解决调查取证、量刑建议、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等具体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量刑的工作规程,比如,坚持将量刑程序作为专门的庭审程序来处理,加强案件的监督和指导等。此外,还积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将司法改革成果落到实处。 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禁止令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在审判工作中,云南法院着眼于禁止令强化对犯罪分子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的目的。如何把握这样一个度,云南法院提出把握标准的三个点,一是禁止令的针对性;二是禁止令的可行性;三是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这样,使禁止令的适用更加科学和规范,也进一步发挥好禁止令的良好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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