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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庭审中提供虚假票据 法院:罚款2000元
作者:黄杉杉 发布时间:2023-09-05 13:43:50
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悉,被告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绥安大道路段掉头时,与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在向法庭举证案涉摩托车维修费时,提交了一份票面金额为150000元的四川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却未提供相应转账依据。承办法官当场释明法理,大额支出需要证据证实,原告沉默不予应答。后经承办法官多方调查查明,原告提供的发票系虚假票据,随即在第二次开庭时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进行训诫。 三日后,原告向法院缴纳了罚款,被告给法官寄来一面感谢锦旗。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参与诉讼时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记,任何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等待着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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