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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子当庭翻供找人作伪证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11-18 11:45:14
本网讯(张文军 胡振艺) 男子醉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刮蹭,竟然指使他人作伪证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后,酒精测试前还喝了酒,企图以此逃避刑事责任。2014年11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韩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韩刚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南昌市一酒吧门口与涂明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轻微刮蹭。二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被告人韩刚借机离开了事故现场。涂明遂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并依法抽取了被告人韩刚的血样。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韩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65mg/100ml。1月26日,被告人韩刚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被告人韩刚归案后供述,事发前在家里喝了两瓶啤酒,后与涂明的车辆发生刮蹭。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韩刚当庭翻供,称事故发生前只喝了少量啤酒,事故发生后,在民警到来之前又去酒吧和张伟、邓建一起喝了许多酒,上述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应为自己事故后喝酒所致。 因被告人韩刚辩解的事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法院遂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建议其补充侦查。后公关机关找到张伟和邓建核实此事,两人均作证称事故发生后与韩刚一起在酒吧喝酒。 鉴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承办法官要求检查机关予以核实。公安机关再次找到证人做笔录时,他们交代,事故发生当晚,他们其实并未与韩刚见过面,是韩刚找到他们,并要求他们作伪证,以逃避处罚。被告人韩刚对此也无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刚犯罪后虽自动归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韩刚得到被害人涂明的书面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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