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雇员干活受伤 雇主不想赔偿竟找人作伪证
发布时间:2015-11-20 14:25:57


    本网讯(吴红梅)  11月19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强为被告马林雇佣给周琴装棉花,谁知不小心从装运车上摔下去造成10级伤残,法院判决马林赔偿李强各项损失3.77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14年10月25日,李强接到马林的电话,让他去同村周琴家帮忙装棉花,以前马林也是这样给李强打电话让他去帮忙干活,工钱和以前一样。李强没多想就去了。到了周琴家,李强看到还有几个人也在扛棉花包,马林也让李强将装好的棉花包往装运车上扛,李强扛着棉花包踩着梯子上去,可是还没扛几袋,下来的时候梯子滑了一下,李强就从梯子上摔了下来,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李强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李强找到马林协商此事,谁知马林根本不愿意责任,李强无奈只得以马林为被告,周琴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马林、第三人周琴赔偿医疗费11544.98元、误工费9010元、护理费9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营养费625元、交通费90元,伤残赔偿金17484元,各项损失共计48038.98元。

    在开庭审理时马林辩称李强是受雇于第三人周琴,在周琴处从事装卸棉花工作,在履行雇佣关系中,因李强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与其没有任何关系,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向法官提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秦军、胡明、谭山、扇齐出庭作证,证明李强、秦军、胡明、谭山、扇齐给第三人周琴装棉花,且装花费及运费由第三人周琴支付的事实。庭审中李强对这些证人的证言都不认可。

    案件的审理到这里似乎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李强究竟是与被告马林还是与第三人周琴之间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那么在乡下装运棉花的交易习惯成为了本案审理的突破点,承办法官决定下乡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被告马林常年从事贩卖棉花的生意,在为棉农拉运棉花中,由其提供拖拉机、梯子,驾驶员、装花工人由其负责雇佣,棉花卖完后,被告马林从棉花款中抽取0.2元/公斤作为报酬,其中0.1元是运费,系其自己的收入,0.1元是装花费,由被告马林分发给装花工人。同时法官调查得知被告马林在本案开庭前曾经请证人秦军、胡明、谭山、扇齐在阿瓦提县辣尚瘾火锅城吃火锅,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言。经核实,该四名证人长期为被告马林装运棉花,且证人秦军系被告马林亲戚。上述证人在庭审中所作证言与事实不符,承办法官依法对该四名证人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训诫。

    阿瓦提县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强根据被告马林电话通知为第三人周琴装卸棉花,且李强的工钱系被告马林支付,故足以认定李强系被告马林的雇工,双方已形成实际的雇佣关系。因此本案第三人周琴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强作为成年人,并且长期被马林雇佣从事装卸棉花的工作,对于该工作的风险有一定认知,但李强、雇主马林均未采取安全措施,李强自身也有过错,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划分为30%较为适宜,故判决被告马林赔偿原告李强全部损失48038.98元的70%即33627.29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