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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逃避债务指示他人法庭作伪证败诉
发布时间:2014-07-14 14:46:00


    本网讯(李勇胜)  一女子在他人为其建房后,产生不想支付建房款的念头,在对方向其索要该款时,否认该事实,拒绝支付欠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为达到不支付欠款的目的,该女子竟然指示他人在法庭上作伪证。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小花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张虎工程款60000元。

    2012年4月,张虎为王小花修建自家的房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王小花欠张虎建房工程款60000元,王小花于2012年5月10日向张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欠到张虎修房款60000元(陆万元),欠款人:王小花,2012年5月10日”等内容。

    该款经张虎多次催要,王小花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于是张虎将王小花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王小花立即支付欠其的建房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王小花辩称,双方之间有存在有其他经济纠纷,张虎所持有的欠条,不是为其修建自家住宅后,自己给其所出具的欠条,事实上,张虎并未给其修建过任何一间住宅,自己居住的房屋是请左右邻居和亲朋好友帮助修建完成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庭审过程中,王小花申请证人作证,但几名证人所作证词存在有较大的互相矛盾的内容,不能自圆其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内容自觉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被告王小花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张虎支付工程款费用,但未及时支付该工程款,违反协议规定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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