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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宣判一起国际大酒店组织卖淫案
作者:李雯   发布时间:2019-12-10 10:57:22


  安徽省宣城市某国际大酒店曾组织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这一起组织卖淫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百六十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沈某承包经营宣城市某国际大酒店温泉和KTV。同年7月,被告人沈某至合肥考察温泉会所经营模式,散发名片邀约有意向者洽谈,后经联系,被告人方某、凌某与王某胜(另案处理)至该国际大酒店洽谈温泉区组织卖淫的事宜。决议由被告人方某负责招揽、管理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发放传单及微信宣传等方式招纳嫖客,被告人沈某负责提供场地、安排收银及收益分配,被告人沈某、方某二八分成,被告人沈某支付场地经营费用、收银员工资,被告人方某根据失足妇女提供服务的项目价格支付失足妇女工资、支付温泉区服务人员工资。

  2018年7月下旬至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方某先后招募被告人凌某、张某及刘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组织卖淫提供帮助。招募失足妇女曹某、隋某等12人,分别编入佳丽组、金牌组、模特组,提供卖淫时长、卖淫内容不同的ABCDG五种卖淫服务,单次分别收取998元、1298元、1398元、1598元、1798元。并通过收取伙食费、床单押金方式,安排失足妇女统一吃住。被告人方某还制定多项卖淫及服务、收银制度,亲自或者通过被告人凌某、张某传达执行,实现对失足妇女和服务员日常活动的管理。

  被告人凌某、被告人张某分别于2018年7月下旬、2018年8月下旬随被告人方某至该国际大酒店,均协助被告人方某组织卖淫,从事负责接待、安排嫖客入住,介绍卖淫内容、安排失足妇女供嫖客挑选,带领嫖客结账、代收嫖资,使用微信发送招嫖信息、与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内容的联系,代为收取失足妇女伙食费、床单押金等事宜。

  被告人沈某安排某国际大酒店温泉区收银员黄某(另案处理)、原KTV收银员汤某、严某(均另案处理)从事温泉区收银工作。收银员收银同时根据被告人方某、凌某要求,按照VIP消费记录表单栏目,记录卖淫时间、失足妇女编号、房间号牌、卖淫项目、收银方式等内容,并负责电话提醒失足妇女服务到时,若超时未提醒需接受相应赔款惩罚。被告人沈某在次日或者及时收取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钱款及VIP记录表,相对定期提现,现金取款与被告人方某分成。

  2018年7月底至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沈某、方某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期间,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方某、凌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经营某国际大酒店温泉区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沈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凌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沈某、方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凌某、张某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方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被告人凌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沈某、方某、凌某、张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扣押的电脑主机、记账单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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