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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女”开发廊容留他人卖淫牟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24 15:29:04


    本网讯(王玉涛 张晓莉)  一“80后”女子,为维持生计,不惜出卖身体,并提供场所,供他人卖淫,自己从中“抽水”获利,最后走上犯罪道路。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谭某某出生于环江县一偏远贫困小山村,生活困难。为维持生计,被告人谭某某租下金城江区拥军路一门房,开了一家无名发廊。天有不测风云,发廊生意不好,不仅赚不到钱,甚至濒临破产。谭某某万分着急,后看到其他店生意冷清,但是那些姑娘们穿着打扮光鲜,生活奢侈,为什么呢?慢慢观察,谭某某发现他们生钱之道,于是自己也学习起来。此后,谭某某一边经营该发廊,一边卖淫。并且,还容留其他妇女在发廊卖淫,并从中“抽水”获利。

    2014年11月9日,卖淫女卢某某、罗某某、蒙某某等人在该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民警抓获。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宜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她后悔莫及,表现愿意痛改前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院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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