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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组织女子卖淫牟利 四人涉案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04 16:45:54
本网讯(廖长春) 10月22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以被告人郑小见、黄玉燕、熊胜刚、黄小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4年5、6月间,林一文(已判刑)得知泰宁县一休闲会所,原承包人不租该会所后,便找到该场地出租人黄小兴承租,同年6月开始从事卖淫活动,每月租金45000元。同时,林一文雇佣熊胜刚在该会所负责接待嫖娼人员,为嫖娼人员介绍服务项目并安排卖淫女到嫖娼人员房间从事卖淫活动。之后,每天都有多名女性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 2014年7月开始,黄玉燕到“会所”一楼大厅负责收银、管理账目、登记卖淫女的卖淫次数、结算卖淫女及员工的抽成,后将余款交给林一文。 林一文在经营一个月后的一天与被告人黄小兴商定,两人合伙经营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两人口头约定由林一文投资并负责装修“会所”二楼,林一文支付给黄小兴人民币20万元,双方各占“会所”50%的股份;在二楼没装修好之前由林一文独自经营,林一文每月支付30000元的租金给黄小兴,装修好后被告人黄小兴与林一文合伙经营,林一文不再付租金给黄小兴。 2014年8月开始,熊胜刚负责纠集卖淫女到“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和管理卖淫小姐;9月份郑小见与黄萍萍(另案处理)到“会所”做事,负责迎送嫖娼人员以及向嫖娼人员介绍“会所”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方便管理,林一文规定员工的底薪、卖淫女及员工的抽成比例,租赁了一宾馆七间房间供“会所”员工及卖淫女住宿,统一安排伙食,制定了卖淫流程表等管理制度。8月份的一天晚上,因他人在“会所”闹事,黄小兴到“会所”进行处理。至案发,黄小兴共收到林一文支付的租金人民币50000元。2014年9月28日晚至12月24日,四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或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协助他人组织卖淫行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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