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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一男子被酒店门前铁链绊倒摔伤获赔7万余元
作者:吴进阳   发布时间:2019-08-07 11:09:01


  福安一男子回家途中被某酒店门口的一条横拉的铁链绊倒,摔成十级伤残。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福安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1609.65元。

  2018年9月7日18时许,郑某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经过福安市汽车南站门口附近的某酒店门口时,被一条横拉的铁链绊倒(铁链系福安某酒店所拉设的,现已被拆除),导致郑某某右侧额区头皮开裂、左髌骨骨折、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随后,郑某某被送闽东医院急救,共住院20天。2019年1月24日,经法医鉴定,郑某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分别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肩袖损伤,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左髌骨骨折,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福安某酒店系某汽运公司的租户,二者系租赁关系。郑某某与福安某酒店、某汽运公司商量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福安法院请求:福安某酒店、某汽运公司连带赔偿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5738.41元。

  经福安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福安某酒店在雨天未及时在其拉设的铁链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树立警示标志,因天晚视线不清,致郑某某被其拉设的铁链绊倒摔伤。对此,该酒店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郑某某受伤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傍晚经过日常上下班的道路时,未注意道路安全情况致摔倒受伤,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郑某某对本起事故承担40%的责任,福安某酒店承担60%的责任。郑某某、福安某酒店均无证据证实铁链系某汽运公司拉设,故某汽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本起事故造成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119349.42元,依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福安某酒店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参与度为60%。福安法院遂判决福安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赔偿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160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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