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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楼体坠落冰柱砸伤 物业公司担责二成
发布时间:2016-04-21 14:07:13


    本网讯  寒冬腊月天里,北方的楼体上常会结有冰柱,当气温升高时冰柱融化,易松动坠落,存在安全隐患。在山东威海的钱女士不幸被一处居民楼体上坠落的冰柱砸伤头部,近日,威海经区法院依法判决居民楼物业公司赔偿钱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75 756.54元。

  2013年12月底,家住青岛的钱女士来到威海某小区的亲戚家串门。由于天气寒冷,该小区内不少楼体上结有冰柱,不巧钱女士刚走到3号楼下,就被楼体上掉下的冰柱砸伤头部,当场头破血流、意识模糊、倒地不起,被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钱女士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后,钱女士认为该小区物业及3号楼各业主对她的损害均有过错,遂来到经区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法官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受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楼上住户虽为涉案楼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但并无清理楼房顶部冰柱的能力和设备,不能苛责住户个人对因天气原因形成的楼顶冰柱进行清理,且其已经以物业服务合同的方式将涉案楼房公共部位等的管理责任转移给所在物业公司,现冰柱自然坠落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对于被告物业公司,其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主要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清洁服务等,其应当保证涉案小区公共部位的安全使用。但涉案事故发生前三天均下雪,且温度一直在0℃上下,房顶的雪融化后又冷冻成冰,在达到一定温度后,肇事冰柱坠落造成原告受伤,其形成系自然原因,非人为因素可控,被告物业公司虽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存在维护义务,但对公共屋顶的冰雪清理难度较大,需要大量时间、人员及设备,根据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被告各业主的陈述,能够看出涉案楼房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0.4元/平方米/月,收费较低,要求其随时对屋顶形成的冰雪不间断的进行清理在客观上也是无法实现的,但被告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对危险地段进行围挡、设立警示标志等手段提醒业主及过往行人,避免事故的发生,被告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故对原告的受伤仍应承担2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75756.54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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