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报农村五保户骗取国家低保金的贪污案件,对被告人张某庆、宋某某、张某安和张某瑛四人犯贪污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处十万至十二万元不等罚金。该县纪委、监察委组织各级纪检干部、乡镇领导及干部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庆、宋某某、张某安、张某瑛四人分别在城固县老庄镇赵家坡村担任村低保评议小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核、上报农村保低保金、高龄补贴的职务便利,通过以给村组干部补助电话费和提高工资待遇为由,用村组干部自己或其家属名义,采取伪造低保资料,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张某、宋某等村民上报为低保户,骗取国家保低保金共计86466.70元。其中张某庆分的3814.70元,宋某某分得26893.70元,张某安分得5729.70元,张某瑛分得11471.3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四名被告人退交了所分得的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庆、宋某某、张某安和张某瑛四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保低保金等特定款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和主动退赃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