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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村干部索取村民好处费冒领低保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4 16:20:19


     本网讯(通讯员 江滔 沈洁虹)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四名村干部工作中索取村民好处费,冒领村民低保金构成贪污、受贿罪,一审被分别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庞某、彭某、黄某、彭某原是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村干部。其中,被告人庞某原任村村主任、支部副书记;彭某原任村支部书记;黄某原任村委副主任兼文书;彭某原任村委副主任兼民兵营长。

    2009年至2010年间,四名被告人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改造厕所项目的过程中,经共同商量后,决定对申请改造厕所的每一个农户索要好处费30元,共向庞某旦等107户农户索要好处费3210元。2010年至2011年间,四名被告人经共同商量同意后,决定对申请改造厕所的每个农户索要好处费60元,共向庞某峰等148户农户索要好处费共8880元。四名被告人和宾某、庞某某将所收到的好处费各分得2010元。2009年至2011年间,四名被告人又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中向村民庞某力等四人索取好处费共9000元,其中被告人庞某分得4000元钱,其余各分得1000元。2009年至2011年间,四名被告人和宾某、庞某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中,经共同商量后以虚报冒领村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方式,冒领了12名村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2.224万元,四名被告人和宾某、庞某某各分得0.37万元。综上所述,四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贪污数额为22240元,各分得赃款3700元;索取好处费共21090元,被告人庞某分得赃款6010元,被告人彭某、黄某、彭某各分得赃款3010元。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庞某退出赃款9780元,其余各退出赃款6780元。法庭上,四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法庭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中,虚报冒领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私分,其四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和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改厕项目工作中,索要好处费,其四人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四名被告人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都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贪污和受贿的共同犯罪中,庞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彭某、黄某、彭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四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他们退出的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最后,法庭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之规定,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庞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彭某、黄某、彭某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十个月;并处没收他们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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