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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妇将隔壁女店员耳朵咬断一半被判刑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5-02-16 10:40:04
本网讯(黄河清) 中年妇女未细国的儿子因店面货物的摆放问题,与隔壁的老板发生争吵,为了帮儿子“出头”,未细国在与一女子相互扭打过程中,竟然凶狠地将该女子耳朵咬断一半。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未细国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并赔偿被害人9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未细国(江西省进贤县长山晏乡人)的儿子毛春兴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旧市场因其店面货物的摆放问题,与隔壁的湖南省日用品家具店的老板刘业红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毛春兴的妻子过云平、刘业红的雇员蓝连英参与其中,被告人未细国闻讯后赶到现场并抓住蓝连英的头发,并与蓝连英扭打在一起。二人在相互扭打过程中,未细国用嘴巴将蓝连英右耳廓咬伤,造成蓝连英右耳廓缺损面积达50%。 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2k的规定,鉴定蓝连英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被害人蓝连英被送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治。被告人未细国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蓝连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蓝连英对被告人未细国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未细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被告人未细国之子毛春兴与隔壁老板刘业红为货物摆放问题产生纠纷,而后双方互相拉扯,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也加入其中,但双方的冲突均属于民间纠纷范围,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将被害人耳朵咬致重伤,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主动认罪和悔罪的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未细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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