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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路中玩耍被撞 监护人与肇事者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5-02-05 16:09:51


    本网讯(付卫萍)  三岁幼儿脱离监管,独自上路中央玩耍,被一辆电动车撞伤,从而引发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幼儿父母与肇事者各承担事故责任50%的判决。

    原告张童2012年1月出生,2014年12月的一天,随年迈的祖母在公路旁边的早餐店吃过早饭后,独自一人到过往车辆频繁的公路中央玩耍。祖母感觉到危险,但因手脚不利没有及时拉回张某,此时,被告毛某骑电动车经过,避让不及撞伤张童,因事发后双方为救治张童为重,未及时报警,交警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童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让年幼的张某只身一人到车辆频繁的公路中央玩耍、被告骑行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对原告张童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和肇事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判决被告毛某赔偿原告张童1.39万元,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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