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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与摩托车相撞 兴宾法官调解当庭赔付
发布时间:2016-01-28 15:10:56
图为原告领取赔偿金。 本网讯(苏萌) 近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高效调处了一起轿车与摩托车相撞引发的纠纷。在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本态度强硬、各不相让的双方当事人当庭作出让步,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潘某江当庭支付给原告张某奖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上午7时45分,被告潘某江驾驶小型轿车行至红水河大桥底西侧交叉路口时,在向左转弯的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的由张某奖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奖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潘某江、被告来宾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费171253元,其中11万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于保险限额内赔偿;余下的66253元由被告潘某江赔偿。 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后认为:潘某江没有按规定避让直行的车辆,而张某奖没有按照机动车道行驶,在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2015年3月5日,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原、被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主办法官希望双方当事人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在庭上,原告方的情绪一直非常激动。被告潘某江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难以承受,因此双方的调解陷入僵局。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一方面积极做好原告的安抚工作,为原告逐条分析法律规定,逐项核算赔偿数额,经过耐心说理,终于得到原告的信任和认可;另一方面,对被告则深入讲法析理,指出被告撞伤原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在该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对原告尽量给予合理的赔偿。 经过反复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来宾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奖各项经济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1万元,被告潘某江自愿当庭支付给原告张某奖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万元。这个“双赢”的结果让原、被告的脸上都露出了微笑。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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