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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信号灯不明出事故 酒驾超标车担责六成
发布时间:2015-12-10 16:13:30


    法律资讯网讯(傅一波 谢秋霞)  城市偏郊的十字路口有红绿灯但不一定有摄像头,这可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信号灯状态情况“不明”,交警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事实。2015年12月10日,笔者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获悉,周明酒后驾驶超标助力车通过一十字路口时与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明受伤致残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交警未查明交通信号灯状态仅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法院最终判决周明承担60%责任。

  据了解, 2014年7月16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付印驾驶赣C974XX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在赣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等)沿五指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兴国路交叉路段时与原告周明饮酒后驾驶的二轮燃油机动车(车架号W03216)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故事发生后公安交警对本案依法调查后出具了《事故证明》,记载:周明事故发生时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9.6mg/100ml,其驾驶的无牌燃油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查证周明当日饮酒后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但无法查证双方车辆通过路口发生事故时该路口路段信号灯的状态,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此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周明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计花费医疗费108930.81元。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周明的损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中,因交警部门无法查证双方车辆碰撞发生事故时该路口路段信号灯的状态,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因此未能对双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原告周明酒后驾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性能的无牌燃油二轮车,对路面情况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付印在行车时对路面情况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原告周明承担事故损失的60%责任、被告付印承担事故损失的40%责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原告周明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3178.39元。最后根据责任划分,在扣除被告付印及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后,判决被告赣州某保险公司赔付周明66010.28元。

  法官告诫广大市民,电动自行车、助力燃油车多数为“超标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性能,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就会考虑其是否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如有则要承担更大的事故责任。所以,千万莫把电动自行车、助力燃油车等同于一般自行车哦,否则发生了事故就可能跟本案的原告周明一样,身体残疾了还赔不了多少钱。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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