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黎源) 男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撞伤行人,因未购买交强险,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唐晓平赔偿原告李秀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3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李秀自负。
2014年11月25日,被告唐晓平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从新邵县小塘镇方向驶往新田铺镇方向,7时50分许,行驶到新田铺镇新田铺村5组路段时,撞倒横过道路的李秀,造成李秀受伤的交通事故。李秀受伤后,即被送往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8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2152.99元(其中原告李秀自己支付7000元,其余医疗费由被告唐晓平垫付)。被告唐晓平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经过车辆技术检验鉴定,该车系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晓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唐晓平的电动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唐晓平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经过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系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但被告唐晓平未购买交强险,需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的主、次责任来划分。经过法院的释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