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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务正业妄想快速致富 糊涂男子贩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25 08:58:38


    本网讯(覃世武)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浦北县一“80后”男子陆明发却因不务正业,整天妄想找出可快速致富的窍门,竟铤而走险贩卖毒品,最终触犯法律而锒铛入狱。近日,广西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明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浦北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61克,予以没收。

    陆明发系浦北县乐民镇人,1983年出生,无业青年,因正愁着没有生意门路,便要求其朋友谢某传授快速致富之窍门,即贩卖毒品。陆明发听完后,觉得这窍门可行,于是其便花了1000元人民币找毒贩子黄某购买了13小包毒品海洛因到处贩卖。2015年6月23日19时许,陆明发携带13小包毒品,驾驶摩托车到事先约好的浦北县乐民镇长踏村往寨圩镇拓木村委会方向公路的一上坡路段,与吸毒人员韦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案发现场,公安民警搜缴了被告人陆明发持有的13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61克)及手机一台,从吸毒人员韦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案发现场搜缴的疑似毒品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陆明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明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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