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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引争执 男子持刀重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19 16:54:03
本网讯(黄丽丽 廖冬瑜) 一名男子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后协商未果,冲动之下持水果刀将他人捅伤,不仅赔偿了13万余元,而且因此获刑。2015年11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陈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勇与男子邓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大发租车”公司门口,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往邓某的腹部捅了三刀,后携刀逃跑。同月26日,被告人陈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因人身损害致升结肠破裂修补术后+回肠造屡术后伤残玖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勇的家属已经赔偿邓某的医疗费57704.65元。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陈勇和被害人邓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勇对其行为给邓某造成伤害的事实表示悔罪,并一次性赔偿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已经履行完毕。邓某对被告人陈勇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勇致一人重伤二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勇是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勇持刀连续捅被害人三刀,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根据被告人陈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宜对被告人陈勇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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