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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打架怀恨在心 男子结伙殴打报复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19 10:55:03


    本网讯(秦小燕 秦强)  男子昔日玩耍时与被害人阮某某发生过打架,便怀恨在心,在应邀参加朋友蛋糕店开业庆典相聚时竟伙同他人殴打报复伤人。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傅区荣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1年,被告人傅区荣与被害人阮某某发生过打架。2015年5月8日晚,被告人傅区荣与被害人阮某某均应邀来到浦北县小江镇参加朋友罗建宏的蛋糕店开业庆典。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傅区荣为实施报复,便伙同邓宗等人在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古越大酒店1005号房内以及房外的走廊用带铁圈套的拳头以及用房内的凳子、水瓶等物殴打被害人阮某某,彭某见状欲上前拦架,也被殴打,致使二被害人受伤。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彭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傅区荣一直在逃。2015年6月15日,南宁铁路公安处南宁站派出所民警在南宁站广场将被告人傅区荣抓获,傅区荣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7日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5年6月1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浦北县公安局小江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傅区荣与被害人阮某某、彭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阮某某、彭某的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5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阮某某、彭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区荣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用带铁圈的拳套等凶器殴打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傅区荣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区荣与被害人阮某某、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傅区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本案因为双方之前的矛盾引起,之前是因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由于在案证据证实之前双方打架,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能证实之前仅有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傅区荣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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